财税答疑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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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招聘员工,支付应聘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2026-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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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问】请问,公司招聘员工,承担的应聘人员的交通费(取得高铁票、机票)、住宿费(取得住宿专票)等,能否所得税前扣除,相关进项税能否税前扣除,请正面回答,谢谢。


【答】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


第十一条 增值税法第十六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其他具有进项税额抵扣功能的扣税凭证。


第十二条 纳税人凭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三)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不动产取得的完税凭证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四)购进农产品时,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农产品销售发票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从销售方取得的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上列明或者包含的增值税税额。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非应税交易(以下统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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