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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计时30天!CRS交换下境外所得申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6-06-02   来源:菜花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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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永青、宋丹丹、孙菀怡

6月30日临近,如果你还觉得这不过是个普通的个税汇算截止日,那很可能会错过重要的一次税务“交底”。

 

2025年度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进入倒计时,但对取得境外所得的人来说,6月30日是2025年度境外所得申报的最后关口。今年的自主申报是在去年追溯管理后的第一年,如果说去年的申报主要是基于提示和自我纠正,今年开始,“我不知道境外所得要申报”这样的理由就无法继续成立了,在税务机关对个人境外所得持续严查的环境下,首个自主申报年度应该如何应对?和此前的申报如何衔接?未来资产和身份怎么安排等?这些问题的解决已经变得更为紧迫。

 

本文希望以税务律师的视角,结合我们一线的实务经验,提示相关税务合规要点,以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

 

 
一、6月30日不是提醒日,是截止日

《个人所得税法》及配套规则明确规定,每年6月30日是个人所得综合申报(包括境外所得)的截止日,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办理时间为2026年3月1日至6月30日。因此,6月30日是2025年度个人所得(含境外所得)申报的最后一天,现在距离这个截止日仅有一个月的时间,每一天都非常宝贵。

我国的个税征管遵循“自行申报、事后监管”的模式。第一步,正是由个人主动梳理收入与扣除资料,合理且准确地计算全年应纳税额,然后进行申报。有人习惯把年度汇算单纯理解为一场“退税活动”,年度汇算确实可能产生退税,但它首先是一项法定的纳税申报义务。

规则对于逾期后果写得很清楚。汇算期(即6月30日)结束后,对未按期申报补税,或者未足额补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税款,并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同时还会在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若逾期仍不改正,可能面临进一步的处理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公开曝光。在目前的综合征管模式下,纳税申报中的失信行为已纳入信用信息系统,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将面临多部门的联合失信约束,对出行、授信、出境等都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从事后监管的角度看,如果个人自行申报存在错误或遗漏,税务机关同样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尤其需要强调的是,国家目前对个人所得税征管高度重视,个人境外所得更已成为税收征管的重中之重。

二、境外所得申报不再隐身,6月30日前必须理清

相比境内所得的年度汇算,境外所得申报在过往常常隐身。然而,2025年,国家税务总局及各地税务机关以广泛性的通知申报来告知纳税人,税法早已明确居民个人应当就其全球所得承担纳税义务,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如果境外已纳税额不足以覆盖国内税负,应当在境内补缴税款。具体到2025年度,凡是有境外所得的中国居民个人,也必须在2026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完成申报纳税。

我国已深度参与国际间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制度(CRS),与100多个国家及地区实现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税务机关可以据此获取居民个人的境外金融账户数据,并与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直接进行比对。当前境外所得风险管理的底层逻辑,早已不是“税务机关知不知道你有这笔收入”,而是“你的申报数据和外部数据,能不能对得上、差异是否可解释”。特别在CRS2.0的场景下,随着交换范围的扩大,上述信息的全面可知性会进一步提升,并会因此产生更直接的合规影响。

所谓“境外所得”,范围远比很多人想象的要广。既包括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也包括从境外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转让境外股票、基金、理财、房产等财产取得的所得,甚至境外信托分配、境外保险收益等,都有可能落入申报范围。在CRS 2.0框架下,信息交换的深度与广度进一步升级,穿透性更强,包括数据资产等信息将纳入交换范畴,金融产品的交换规则更加严格,双重身份将作为交换核查重点,过去那些容易被忽略的资产和架构,将越来越透明。

境外所得申报最常见的风险,从来都不是“入口找不到”,而是身份、收入、纳税年度、税额、抵免这几件事根本没对齐。境内外税制规则、所得确认时点和完税凭证形式等存在显著差异。在明确身份的基础下,申报时应逐一核认每一笔收入是否达到确认条件、正确归属于哪一纳税年度、金额是否准确、能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以及能够用于抵免的境外已纳税款和有效凭证是否充分、合规等。

尤其是境外证券交易,与境内个人股票交易享受暂免个人所得税不同,境外证券交易并无免税政策,纳税人需要认真计算每一笔交易的收益或亏损,并及时办理纳税申报,稍有不慎就容易出现漏报、错报。

临近6月30日,我们建议至少应当做四件事:

第一,确认身份信息和CRS下的身份处理,对此前在2025年进行提示申报之后,进行了身份调整的个人或者说进行了CRS申报策略调整的个人,更加需要明确身份变化的合理基础,注意合规风险,完成CRS身份和税收居民身份的衔接。

第二,系统梳理全年是否存在境外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利息股息红利、财产转让等所得。千万不要用“我以为这个不算”代替真正的税法判断,更不要用“境外没有汇回来”当作不申报的理由。

第三,把收入性质、资产架构、纳税年度、境外已纳税额、可抵免范围和相关凭证等逐项核对清楚。相对简单的事项,尽快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等线上渠道处理;情况复杂的事项,不要反复犹豫拖延,尽早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或寻求专业税务律师的帮助,以免错过截止日。

第四,确认境内综合所得汇算是否已经完成,应申报收入、可扣除项目等是否已全面计算。整体申报境内、境外所得,完成年度个人所得税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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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虽然并不要求纳税人“什么都懂”,但税法一定要求纳税人对自己的申报结果负责。对涉税事项不回避、不主观臆断,以专业和规则为基础去处理,往往比任何侥幸心态都更能节省成本、降低风险。

三、历史问题与未来规划,该如何处理

6月30日还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重要意义——它关乎税款追征期的计算。因纳税人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一般在三年内追征;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延长到五年。追征期通常从汇算清缴期满次日起算。以2022年度的境外所得为例,其汇算清缴截止日为2023年6月30日,若适用三年追征期,则追征期到2026年6月30日届满。这意味着,如果个人进行了完整的披露和申报,那么对于已经披露但未申报纳税的事项,很可能只要平稳进入2026年7月1日,相应所得在一般情况下就有机会不再被追征。当然,三年追征适用有一定条件,除了金额限制,就只能是纳税人能够证明税务机关已经明知,要求较高。而如果按税收实践中更加普遍的情况,只要不构成偷税则可以适用五年追征期,2020年度的境外所得也将在今年6月30日届满。当然,这并非绝对保险,如果在6月30日前,税务机关已经对该纳税年度的相关事项启动稽查或立案调查,所涉年度可能会被锁定,届时再主张追征期届满将变得相当困难。

回顾过去,由于早年大家对境外所得申报的认知有限,加上实务中税收征管并未像今天这样严格,境外所得未申报的现象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也正因如此,在这两年针对境外所得的专项检查和合规整改中,多数情况下税务机关主要追征税款和滞纳金,对申报的准确度要求不高,甚至有些案件中连滞纳金都没有征收,真正给予严厉税务行政处罚的情况更是非常有限,带有一定程度的“既往不咎”色彩。其核心还是在于中国式的和谐税收征管,加上此前毫无历史经验的“初体验”。

随着2025年征管结束,税务机关已经初步了解了境外所得的申报处理思路,数据也越发完善。未来,需要清醒认识到的是,这一轮合规窗口结束后,税收征管趋势几乎必然进一步收紧。税务机关的行动可能将不再局限于追征期内,对部分情节严重、主观故意明显的情形,完全有可能无限期追征、依法适用行政处罚,甚至移送稽查。届时,“法不责众”的心理和侥幸做法,将失去空间。

那么,未来究竟该走向何方?

在信息已高度透明的大环境下,过去那种依靠信息不对称来“规划”的思路早已行不通。未来的安排,需要综合考量个人的需求、资产体量、身份与税收居民状态、家庭成员状况、企业股权架构、财富传承等多重因素,实现个人、家庭、企业与资产层面的整体协调与统筹,而绝非单一的、碎片化的单点操作。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当下的严征管趋势已经从境外个人逐步蔓延到境外公司、境外信托等更为敏感的领域,跨境架构的税务合规难度更大,涉税风险更高。所以有必要在税务合规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税务的稳健与优化,对于复杂情况则需要依靠专业人士,结合具体情况进行“量身定制”式的规划和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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