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2026024305号 苏B2-20040047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