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答疑
增值税
pltzed5nk2gq,lhu0hg8gobbv,jt9e7tuz2qu7
总分机构均在同一个地级市的同一个区内,分支机构前期独立核算,单独缴纳增值税,现在是否可以向税务局申请总分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如申请需要什么条件要求,以及合并后分支机构能否对外开具发票,前期的留抵税额能否结转至总机构使用?
发布时间:2026-06-08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


第二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


第四十二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所称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纳税,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但不在同一县(市、区、旗)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涉及具体业务,请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确认。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2026024305号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