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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增值税法实施后抵扣凭证【收藏】
发布时间:2026-06-09   来源:每日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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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增值税法实施后抵扣凭证

文/国家税务总局

 

编者按: 微信公众号《小陈税务08》发表文章《总局:增值税法实施后抵扣凭证(点赞)》。现予全文转发,与大家共飨。

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哪些?

一、基本扣税凭证

1.增值税专用发票

适用范围:境内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

抵扣金额: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适用范围:进口货物。

抵扣金额: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3.完税凭证

适用范围: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不动产。

抵扣金额:取得的完税凭证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注意事项:

一般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纳税人未按规定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得抵扣。

4.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

适用范围:购进农产品。

抵扣金额: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农产品销售发票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其他扣税凭证

从销售方取得的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上列明或者包含的增值税税额。

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动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2.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证

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发票上列明或包含的增值税税额。

取得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以下公式计算: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可抵扣进项税额= 票面金额÷ (1 + 3%) × 3%

3.通行费凭证

一般纳税人购进道路、桥、闸通行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带有“通行费” 字样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取得桥、闸通行费发票的,按以下公式计算: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发票上列明的金额÷ (1 + 5%) × 5%

——以上内容【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公众号《一图了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哪些?》(2026年4月14日)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增值税法第十六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其他具有进项税额抵扣功能的扣税凭证。

第十二条 纳税人凭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三)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不动产取得的完税凭证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四)购进农产品时,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农产品销售发票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从销售方取得的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上列明或者包含的增值税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一)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动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发票上列明或包含的增值税税额;

2.取得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三)一般纳税人购进道路、桥、闸通行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带有“通行费”字样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2.取得桥、闸通行费发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列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五、其他增值税优惠项目

(二)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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