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足法定制度:虚假挂名用工背离残保金立法本意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是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法定政府性基金,其征管与配套税收优惠均以实质就业为核心认定前提。在金税四期数据共治背景下,税务机关秉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虚假挂靠、虚聘挂名等违规筹划行为实施精准规制。本文以中国税务报公开案例,结合现行有效财税规范与裁判规则,厘清残保金筹划的法理内核、核心争议与合规边界,为市场主体提供无风险的合规路径,防范行政与刑事法律风险。
残保金制度以《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为上位依据,通过按比例就业要求与资金征收,实现残疾人就业权益保障与用人单位社会责任的平衡。财税〔2015〕72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等规范构建了征收、减免与优惠的完整规则体系。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以“签合同、列薪酬、缴社保”的形式合规掩盖无实际用工、无真实履职、无有效管理的实质违法,通过虚聘残疾人套取残保金减免、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等政策红利。此类行为不仅背离制度立法本意,更触发偷税认定、信用惩戒乃至刑事责任。
二、残保金征管与优惠政策的规范内核与核心定义
(一)核心概念界定
1.残保金:依据财税〔2015〕72号第二条,指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专项用于残疾人就业扶持与权益保障,其征收具有法定性、强制性与社会性。
2.有效安置残疾人就业:财税〔2015〕72 号第七条明确三大法定要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实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劳动报酬、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三者缺一不可,此为计入就业人数、享受减免与优惠的唯一合法依据。
3.实质就业:指残疾人与用人单位建立真实劳动关系,接受劳动管理、从事实际工作、获取真实劳动报酬的用工状态,是税法与社保征管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具象化体现。
4.虚聘挂名: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达成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仅完成形式用工登记,无实际岗位安排、无劳动管理、无真实履职,以骗取政策优惠为核心目的的违法用工行为。
(二)优惠政策的法定边界
1.残保金分档减免(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2023—2027年,在职职工≤30人企业免征;安置比例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50% 缴纳;1%以下按90%缴纳,优惠以有效安置为前提。
2.增值税即征即退(财税〔2016〕52 号):安置残疾人占比≥25%且人数≥10人(盲人按摩≥5 人)、满足有效安置要件,方可适用。
3.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财税〔2009〕70号):享受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上述规范共同确立:形式合规仅为基础,实质就业是享受全部政策红利的核心前提。
三、典型案例:虚聘挂名的稽查认定与法律后果
中国税务报刊发的江西J 电气有限公司虚聘残疾人骗税案(以下简称“J公司案”),该案系税务机关查处的典型残保金与税收优惠联动违法案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21年2月 —2023年4月,J公司为骗取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实施三项违法行为:
1.虚构用工:与残疾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未安排实际工作岗位、未实施劳动管理、无考勤记录与工作成果;
2.虚假发薪:通过银行账户列支工资后,私下回收全部薪酬,未实际支付劳动报酬;
3.虚假申报:伪造用工材料,虚报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违规申报并获取增值税退税款267.9 万元。
(二)稽查核心认定逻辑
税务稽查机关以实质重于形式为原则,通过三项核心证据完成定性:
1.用工实质核查:经残疾人问询、经营场所核查、工作台账查验,确认残疾人未实际在岗;
2.资金流核查:银行流水显示工资发放后全额回流,否定“实际支付工资”的法定要件;
3.征管数据比对:金税四期系统联动,增值税税负率明显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发现数据逻辑矛盾,锁定虚假申报事实。
最终认定J公司构成偷税,作出追回退税款、追缴少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共计632.88万元的处理决定,涉案违法事实全部查实入库。
(三)案件的规制启示
案清晰传递征管导向:残保金筹划的合法性,不取决于形式文件完备性,而取决于实质就业真实性;虚聘挂名不属于“筹划”,而属于以虚假手段骗取法定优惠的涉税违法,必然受到全维度追责。
四、残保金筹划的核心争议与实质认定标准
结合J公司案与现行规范,实务中核心争议均围绕形式合规与实质合规的区分展开,税务与司法机关已形成统一认定标准。
(一)形式合规≠实质合规:核心争议的本质
用人单位以“签订合同、缴纳社保、列支工资” 主张合规,稽查机关则以无实际用工否定优惠资格,分歧本质是对“就业”的法律定义认知偏差。财税规范中的“就业”均指有偿劳动+ 劳动管理 + 实际履职的真实劳动关系,而非通谋虚伪的形式登记。J 公司案中,形式文件齐全仍被认定违法,印证实质合规是唯一合法标准。
(二)就业人数认定的实质标准
1.劳务派遣残疾人:仅可计入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一方,不得重复计数,且需满足实际在岗要件;
2.兼职/挂靠残疾人:未实际提供劳动的,不计入有效安置人数;
3.核心判定依据:考勤记录、工作台账、劳动成果、管理记录等证明实质就业的客观证据。
(三)证据规则与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对“有效安置”承担举证责任,未留存实质就业证据的,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J公司案中,企业因无考勤、无工作记录,无法反驳稽查认定,承担违法责任。
五、合规筹划的法理边界与正当路径
残保金合规筹划的核心是回归政策本意,以真实就业为基础,合法适用优惠政策,摒弃任何通谋虚伪与虚假申报行为。
(一)坚守三个法理底线
1.禁止通谋虚伪:不得与残疾人达成“只挂名、不上班” 的合意,杜绝工资发放后回收、伪造考勤等行为;
2.坚持实质就业:确保残疾人接受管理、从事实际工作、获取真实报酬,满足三大法定要件;
3.恪守数据一致性:残保金、个税、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联动一致,杜绝数据造假。
(二)正当合规筹划路径
1.真实招聘适配岗位:结合企业需求,招聘残疾人从事基础性、适配性岗位,以真实用工享受减免与优惠,实现社会责任与成本优化双赢;
2.合法适用普惠优惠:职工≤30 人的企业直接享受免征政策;未达比例的企业,将安置比例提升至 1% 以上,适用分档减免,无需追求零缴纳;
3.规范劳务派遣合作:通过合规劳务派遣机构安置残疾人,明确计数主体、留存协议与资质证明,确保实际在岗。
六、结论
残保金制度的立法本意是促进残疾人实质就业,而非为用人单位提供避税工具。金税四期的数据共治能力,已实现对虚聘挂名、虚假申报等行为的全流程穿透监管。江西J 电气有限公司案表明,形式合规无法掩盖实质违法,违规筹划将面临税款追缴、高额罚款、信用惩戒乃至刑事追责的多重后果。
从财税合规专业视角,严格遵循财税〔2015〕72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等有效规范,构建“真实用工—规范举证—合法享受优惠”的全流程合规体系。唯有坚守法理底线、契合政策本意,才能实现成本优化、风险防控与社会责任的统一,这也是残保金合规筹划的唯一长久路径。
七、法律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2.《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7.《残疾人就业条例》
特别声明:
本文基于现行有效的税收法律法规、财税实务操作规则及公开行业案例整理分析,仅为财税专业知识参考与交流之用。本文内容不得作为税务机关稽查、司法机关办案的直接依据,亦不构成任何税务筹划、司法辩护的执业操作指令。因各市场主体的实际经营状况、涉税场景、交易背景存在显著差异,具体财税问题的判定与处理,需结合实际情况并咨询具备法定资质的专业财税顾问或主管税务机关。本内容不构成任何正式的税务咨询意见、财税筹划方案及执业操作指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