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八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企业支付的行政性罚款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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