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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老戴发现我们财税圈里面都对太极实业子公司补税的事情在进行讨论。刚开始老戴并没有特别的关注,以为只是常规的上市公司补缴税款的信息披露罢了。后面才发现,公告里面的信息有点意思。以下是摘自其2026年5月9日的公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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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成都市主管税务机关对子公司十一科技2020年至2024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经认定,十一科技部分业务不符合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条件及电子税务系统升级重复勾选发票原因,需补缴企业所得税252,803,340.41元、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76,005,006.83元及滞纳金149,835,157.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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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缴纳税款的进展公告》
有兴趣阅读全文的可以点击“阅读原文”。我们看到该公司的子公司十一科技,由于部分业务部符合高新企业优惠条件而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这已经不是什么新闻了,这几年看得太多这种的了),然后重点是增值税的补缴原因——电子税务系统升级重复勾选发票原因。
众所周知,我们实务中在税务账户勾选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基本是没办法对同一批发票重复勾选并且重复抵扣的对吧。而上述公告描述的原因是电子税务系统升级导致的重复勾选,老戴认为,所述的电子税务系统,应该指的是税务机关官方的电子税务系统,因为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出现系统错误,让纳税人可以重复勾选发票进行重复抵扣。那么问题来了,这种情况下的少缴税款,纳税人补缴的时候,为啥有滞纳金呢?
当然了,公告只提及滞纳金,但并没有明确究竟是哪个税种的滞纳金,如果只是企业所得税的滞纳金都已经能达到149,835,157.87元的话,那就是正常的情况,毕竟检查期间是2020年至2024年度嘛,如果不符合规定补税的大头都集中在前面的年度,这样算出来的滞纳金确实也有可能达到这种额度。
但是,如果这部分滞纳金里面,除了企业所得税以外,还有增值税和城建税的滞纳金的话,那就有意思咯。我们看看下面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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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从上述规定我们看到,如果是税务机关责任导致纳税人少缴税款的,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的。虽然实施细则对征管法上述的税务机关责任的解释,只是列举了“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的情形,并没有提及税务系统故障或者错误。但是,电子税务系统是税务机关开发、运行、管理和维护的吧,现在因电子税务系统“升级”导致产生了“漏洞”让纳税人少缴了增值税,你也不好意思把责任赖到纳税人身上吧。按照这样的逻辑,补缴的增值税就不该加收滞纳金的对吧。
可能有税友会说,那有没有可能是那个公司发现了系统的漏洞,然后“故意”利用系统漏洞,多抵扣进项税额,少缴增值税呢?就像许霆案一样呢?老戴想说,如果真这样的话,你觉得会像公告所述的,只需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且不涉及行政处罚吗?
好了,打住吧,只能说到这了,各位税友觉得,这个有意思的问题,答案是什么呢?欢迎税友交流。
好了,本期老戴就分享到这里,感谢大家阅读,老戴讲税,不是靠吹,拜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