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我公司无偿使用几处房屋,账面未计入房屋固定资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也不含房屋租赁项目,若将该房产对外出租,能不能开具房屋租赁发票?
问题二:随工程款一并收回的利息,需要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吗?企业所得税收入可否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解析:
问题三:建筑企业和供应商发生纠纷,经法院判决需支付货款,对方没开具发票,能否凭判决书做账付款?
解析:法院判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未收到发票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会计入账可凭判决书、合同、付款单据做账;但该事项属于供应商发生了应税交易,因此,购买方需取得发票方可税前扣除,只有供应商注销、吊销、列为非正常户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的客观无法取得发票情形,才可凭判决书等佐证资料无票税前扣除。
所以,一般情况下,凭判决书可以正常做账、安排付款,但未取得合规发票的支出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务中建议索取发票。
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