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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借用房产且无租赁经营范围,对外转租可否开具房屋租赁发票?等三个实务问题
发布时间:2026-06-09   来源:一品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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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我公司无偿使用几处房屋,账面未计入房屋固定资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也不含房屋租赁项目,若将该房产对外出租,能不能开具房屋租赁发票?

解析:可以开票。该业务属于不动产转租,按不动产经营租赁类目据实开具发票,账面无房产、经营范围未列明租赁不阻碍开票。
提示:1、留存无偿使用协议、产权方同意转租协议、租赁合同、租金回款单据,完善真实业务证据链;
2、零星偶发转租无需变更经营范围,长期常态化出租建议增加房屋租赁经营范围;
3、依据财税〔2009〕128 号第一条,无租使用房产由使用单位按房产余值代为缴纳房产税。

问题二:随工程款一并收回的利息,需要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吗?企业所得税收入可否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解析:

1、增值税:需要确认增值税销售额,该利息属于价外费用,依照建筑服务适用税率计缴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随工程款一并收回的利息,本质上属于价外费用 / 资金占用费 / 逾期付款利息,是因建筑服务合同产生的、与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收入,不建议计入 “营业外收入” 。建议按业务性质并入主营业务收入 / 其他业务收入。

 

问题三:建筑企业和供应商发生纠纷,经法院判决需支付货款,对方没开具发票,能否凭判决书做账付款?

解析:法院判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未收到发票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会计入账可凭判决书、合同、付款单据做账;但该事项属于供应商发生了应税交易,因此,购买方需取得发票方可税前扣除,只有供应商注销、吊销、列为非正常户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的客观无法取得发票情形,才可凭判决书等佐证资料无票税前扣除

所以,一般情况下,凭判决书可以正常做账、安排付款,但未取得合规发票的支出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务中建议索取发票。

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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