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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学习笔记第2季-08融资租赁中的留购行为是否构成混合销售
发布时间:2026-06-08   来源:税境新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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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租赁双方通常会在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中约定留购选择权,即在租赁合同期满时,承租人享有是否购买租赁标的物的选择权。如果承租人选择行使留购选择权,其可向出租人支付融资租赁合同所约定的购买价款后以取得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否则,承租人须在融资租赁合同期满时将租赁标的物归还给出租人。

在《增值税法》实施前,对于承租人选择行使留购选择权以取得租赁标的物所有权的行为,出租人通常按照销售有形动产应税行为并选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但是在《增值税法》实施后,承租人行使留购选择权能否适用《增值税法》第十三条以及《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所规定的“混合销售”呢?

一、《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

《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二、13号公告的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一)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

(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三)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

(四)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

纳税人发生的与本条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分析探讨

结合《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和13号公告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来看,笔者认为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行使留购选择权是可以适用混合销售的。

按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以及《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混合销售应满足以下要件:(1)要件1:只有一项应税交易;(2)要件2:该项应税交易必须涉及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3)要件3: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两个以上业务之间必须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4)要件4: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对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行使留购选择权而言:(1)只有一个应税交易,融资性售后回租;(2)承租人行使留购选择权的融资性售后回租涉及两个涉及不同税率的业务,适用6%税率的贷款服务和适用13%税率的有形动产销售;(3)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的贷款服务和有形动产销售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4)贷款服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实质和目的,而有形动产销售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贷款服务的发生为前提。

由此,对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行使留购选择权的行为,笔者认为,应按上述混合销售的规定适用6%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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