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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解码丨离岸信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何考量
发布时间:2026-07-27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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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7月24日发布公告,明确了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居民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及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何要对离岸信托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介绍,依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居民个人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以及非居民个人从境内取得的所得,均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对离岸信托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是新出台税收法律规定,而是对个人所得税法已有规则的细化与明确,体现了依法征税、公平执法的要求。

  “过去由于信息不对称、规则不具体,实际征管并未普遍落地。”施正文说,近年来,随着国际税收合作加强,对离岸信托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条件已逐步成熟。

  业内人士表示,对于底层资产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离岸信托,无论是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还是从居民税收管辖权的角度,对其征税都具备法理基础,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

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具体如何征收?

  此次发布的公告对离岸信托设立环节、存续环节和终止环节的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分类型予以明确。

  例如,在设立环节,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装入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在存续环节,对于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根据收益性质分别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在终止环节,对于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就全部信托财产清算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同时,为避免重复征税,公告作出相关规定:对于个人在境外已缴纳与离岸信托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予以抵免;对于居民个人已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信托收益,明确实际分配时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重复纳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此外,为维护我国税收权益,公告也明确了相关反避税规定。

此前已设立的离岸信托,个税缴纳应如何处理?

  根据公告相关规定,设立超过3年的离岸信托,不再追征设立环节的税款;存续环节的收益,不论设立时间均需申报,但给予3个月的申报宽限期,宽限期内申报免于加收滞纳金。

  “这些过渡性的制度安排,采取新旧有别的政策,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上,体现了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的法治理念,有利于政策平稳实施和行业稳定发展。”施正文说。

  专家表示,总体来看,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明确,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不断完善的重要一步,有利于提高税收确定性和透明度,稳定纳税人预期;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维护国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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