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相对人 张家港*智能制造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罚款金额(元) 121,486.74 没收金额(元) -
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23年11月至2025年6月期间接受舟山某合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金额合计13011393.83元,税额合计442921.25元,价税合计13454315.08元,发票明细如下:发票代码:233320000000,发票号码:57274806、57324806、83889656、34296097,发票代码:253320000002,发票号码:32213191,发票代码:243320000003,发票号码:67222774。 你单位已将上述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取得当月进行增值税申报进项抵扣,相应成本也已在当年度结转并税前列支。 你单位为从事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接受基金管理人上海某公司开具的品目为“管理费”的增值税发票,至2023年11月起改为接受舟山某合伙企业开具的品目为“业绩管理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查,舟山某合伙企业成立于2023年3月。你单位共支付给舟山某合伙企业4笔业绩管理费,合计13454315.08元。 上述该业绩奖励主要来源于你单位投资的浙江某公司上市产生的减持收益,上市时间为2022年4月28日。舟山某合伙企业设立时间晚于你单位上市时间,无法说明舟山某合伙企业收取的业绩报酬是提供了相应的、匹配的服务。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之规定,你单位取得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造成少缴增值税税款:所属期2023年11月应补征增值税39603.96元;所属期2023年12月应补征增值税1215元;所属期2024年8月应补征增值税12733.49元;所属期2024年9月应补征增值税14000.02元;所属期2024年10月应补征增值税159525.56元。以上合计补征增值税227078.03元,期末留抵税额应核减215843.2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四条“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之规定,你单位本次查补增值税应按规定按7%税率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由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提高到2%”之规定,你单位本次查补增值税应按规定按3%税率补缴教育费附加、按2%税率补缴地方教育附加。你单位所属期2023年11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
违法行为类型 张家港*智能制造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其他违法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少缴的2023年、2024年增值税合计227078.0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15895.46元,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增值税罚款113539.0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7947.73元,罚款合计121486.74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你单位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