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代持股还原股东是否需要缴税?(代持人有签订协议代持股权是股东实际出资人xxx的股权,由xxx代持股)
回复时间:2021-09-24 16:06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从化区税务局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代持股权行为需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质情况详细核实,建议您携带代持股协议、实际出资记录等相关资料向所属区主管税务机关作进一步咨询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西纳税人代持股还原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更新日期:2025-11-18 11:36:42
来源:广西税务
您好,个人显名股东将其代持的股权还原到隐名股东名下,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还原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