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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动态】北交所2026年第2期(总第18期)
发布时间:2026-07-28   来源:投行研习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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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核概况

(一)公开发行并上市审核概况

2026年1至6月,北交所受理102家企业的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上市委审议通过61家,证监会注册通过40家,上市36家,融资金额(不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113.97亿元。

截至2026年6月,累计受理871家企业的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累计上市327家(现有上市公司323家),终止审核280家,累计融资金额(不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692.95亿元,发行市盈率中位数为16.48倍,平均数为19.34倍。

(二)再融资审核概况

截至2026年6月,北交所受理14家企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7家企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申请,2家企业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证监会注册通过10家(6家定向发行股票,3家定向发行可转债,1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再融资累计实际融资金额18.19亿元,1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金额26.49亿元,已完成标的资产交割。累计终止审核9家,目前在审企业4家。

 

二、问题解答

问题1:在审企业及拟申报企业适用《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近期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以下简称《董秘规则》)进一步细化了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下简称董秘)职责,并对董秘任职条件、兼职职务要求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为保障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在审企业及拟申报企业平稳实施董秘相关制度,北交所在BPM审核系统发布《关于落实〈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有关工作安排的提示》(以下简称《工作提示》),明确了基本工作要求、过渡期安排和注意事项等。保荐机构应当按照《工作提示》相关要求,组织在审企业及拟申报企业落实《董秘规则》相关安排;提示在审企业及拟申报企业的董秘,关注北交所上市公司董秘任职培训相关通知,及时参与相关培训。

在审企业按照新规要求及《工作提示》更换董秘的,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按照《工作提示》更新申请文件,需董秘签字的申请文件应当由新任董秘重新签署;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当就董秘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相关人员变动是否对发行人的经营稳定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是否已全部更新等发表明确意见,出具《关于落实〈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相关要求的专项核查意见》。

问题2:关于近期修订发布的《申报与审核指南》,有哪些提示关注的事项?

答:为进一步优化信息披露相关机制,便于市场各方全面准确了解申报项目的审核问询及回复情况,本所修订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申报与审核》(简称《申报与审核指南》),已于2026年6月26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结合本次修订内容提示关注以下事项:一是北交所发行上市信息披露方面,本次修订后,本所发出审核问询时不再单独披露问询函,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回复时,问询问题和回复内容将在本所网站一并披露。二是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方面,配套《申报与审核指南》修订,全国股转公司同步修订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筹备发行上市》关于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发行人作为挂牌公司披露发行上市暨停牌进展公告时,不再单独披露问询函,而是在问询回复后及时披露问询问题和回复内容,并在临时报告中载明相关函件的网址。

问题3:关于发行人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相关承诺事项的核查方面,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与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以及相关约束措施等。关于发行人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相关承诺事项的核查方面,结合近期审核监管实践,提醒保荐机构重点关注以下事项:一是发行人计划通过回购公司股份稳定股价的,相关安排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的规定。二是稳价措施涉及的启动情形、启动与实施的期限、增持或回购金额上下限、终止情形等相关安排,应当明确可执行。三是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承诺通过增持公司股份稳定股价的,应当关注承诺主体是否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避免出现无法按照承诺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问题4:中介机构在资金流水核查方面存在哪些典型问题?

答:近期现场督导工作中发现,部分中介机构未依规对申报企业及其关键主体的资金流水进行充分核查。具体表现如下:一是信息披露与实际核查情况不符。根据A公司的申请文件,保荐机构已通过“云闪付”和现场前往主要银行查询等方式核查关键人员银行账户的完整性。但现场督导发现,对于A公司的第二大股东、报告期内曾任董事的甲某,保荐机构仅调取核查了1个银行账户的资金流水,未通过前述方式核查其账户完整性。B公司保荐机构在问询回复中列表披露了关键自然人5万元以上的资金收支及存取现情况。但现场督导发现,部分5万元以上的银行流水存在漏筛且未予以核查。二是对异常情形未予以充分关注。C公司报告期内某项业务快速增长,该项业务的负责人乙某与公司控股股东之间存在大额资金往来,保荐机构未调取并核查乙某的资金流水。现场督导发现,乙某与C公司的客户之间存在大额资金往来。D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与D公司的主要供应商存在频繁资金往来,保荐机构未充分关注并核查。E公司的保荐机构筛选了部分销售人员开展资金流水核查,但未覆盖销售部渠道总监、年工资金额排名靠前的销售人员等关键人员。现场督导期间,保荐机构补充核查了前述关键销售人员流水,发现部分人员与E公司的经销商存在大额资金往来。

问题5:关于询价发行,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定,北交所公开发行并上市可以通过发行人、主承销商自主协商选择直接定价、合格投资者网上竞价或网下询价等方式确定发行价格。近期部分发行人选择采用询价方式发行,相关注意事项如下:

一是时间安排方面。根据《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初步询价应当在交易日进行,询价期间,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进行询价委托。初步询价不得超过3日,询价应当在T-3日(T日为申购日)15:00前完成。实践中,初步询价通常在2日内完成。

二是询价对象方面。根据《管理细则》第十六条,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条件并已开通北交所交易权限的网下投资者可以参与询价。根据《实施细则》第四条,网下投资者应当于X-1日(X日为询价初始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并开通北交所交易权限。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上市网下投资者管理特别规定》第十条,网下投资者为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的产品总资产计算孰低值。

三是高价剔除比例方面。根据《管理细则》第十九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并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剔除部分不超过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3%。实践中,为引导网下投资者理性报价,鼓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现行规则范围内执行3%的高价剔除比例。

四是价格形成方面。根据《管理细则》第六十四条,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网下投资者有效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实践中,为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投资者投研定价能力,建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同时披露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等“六类机构”有效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五是申购要求方面。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投资者在申购前,应将申购资金足额存入其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证券公司应确保其有足额的申购资金。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一条,采用询价方式的,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应当参与申购,其申购股数不得低于询价时填报的拟申购股数,且不得超过网下发行数量,否则该笔申购无效。根据《管理细则》第二十七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投资者应当选择参与网下或网上发行,不得同时参与。

 

三、北交所上市委/并购重组委会议概况

2026年1至6月,北交所上市委共审议63家次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其中审议通过61家次,暂缓审议2家次,期间无审议不通过情况。北交所并购重组委共审议1家次企业重大资产重组申请,其中暂缓审议1家次,期间无审议不通过情况。

暂缓审议项目主要涉及第三方回款、募集资金管理、向异常客户销售真实性、销售产品的单位运费变化的真实性及合理性、知识产权权属是否清晰、核心技术来源是否合法合规等相关事项。

 

四、监管速递

(一)自律监管实施概况

2026年1至6月,针对21家申报项目中存在的信息披露违规、中介机构执业质量问题,对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等主体采取通报批评1次、出具警示函7次、口头警示21次、要求提交书面承诺24次,涉及19家发行人、10家保荐机构、6家会计师事务所、1家律师事务所,38名保荐代表人、19名签字注册会计师、3名签字律师等;针对15家申报项目中存在的中介机构执业质量问题,记录17次执业质量负面行为,涉及12家保荐机构。

(二)现场督导及检查情况

2026年1至6月,针对在审项目开展现场督导或配合证监会派出机构开展现场检查14次,涉及13个申报项目。

(三)监管案例通报

案例1:成本费用信息披露不准确

F公司通过公司银行账户向部分供应商、员工转出资金,相关主体将扣除税费后资金转至公司实际控制的个人卡,用于支付员工薪酬等公司成本费用,上述行为于在审期间发现,导致发行人申请文件中成本费用等信息披露不准确。此外,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还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规定。针对上述情况,北交所对F公司及其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会计师事务所、签字会计师采取了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案例2:收入确认依据与实际执行情况不一致

G公司的收入确认依据为客户和监理同时签字或盖章的进度确认单。审核发现,部分项目的进度确认单仅有监理签字或盖章,缺少客户的确认,上述情形导致披露的收入确认依据与实际执行情况不一致。此外,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还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规定。针对上述情况,北交所对G公司及其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会计师事务所、签字会计师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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